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98號原 告 丙○○原告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甲○○及乙○○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95年9月22日以95年度訴字第2667號裁定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復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民國96年8月16日以96年度訴字第349號裁定移送於本院。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00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