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39號原 告 巧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元艇企業有限公司、百鈴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