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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4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9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5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 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貴三

裁判日期:2007-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