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7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本件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其記載之現金資產為新台幣124,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