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33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塗銷查封登記
裁判日期:2007-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