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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3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49號原 告 丙○○被 告 戊○○被 告 丁○○被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協議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裁判案由:撤銷協議書等
裁判日期:200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