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56號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2,159元,應徵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4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