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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06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230,000 元(註:依原告提出之股東名冊內所載股款金額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裁判案由:交付股票等
裁判日期:200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