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27號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給付介紹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介紹費
裁判日期:2007-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