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67號原 告 蕭榮村即榮川工程行原告與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利息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8萬1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