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69號原 告 尚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原告與被告漢威儀器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