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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4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71號原 告 甲○○被 告 龍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原告聲明請求拆除頂樓增建物部分,暫以台中市○○區○○○○街○號7樓建物課稅現值新台幣407,600元為核定之依據,以此為原告如獲勝訴客觀上可受利益(另聲明請求損害金部分不徵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0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