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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4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28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

丁 ○

丙 ○當事人間分割提存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77,5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裁判案由:分割提存金
裁判日期:200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