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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5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539號原 告 翔木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因請求給付材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憲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6258號),惟被告憲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3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裁判案由:給付材料款
裁判日期:2007-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