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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44號原 告 乙○○原 告 甲○○前列二人共同被 告 丙○○

巷22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67,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裁判日期:2007-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