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23號原 告 丙○○被 告 甲○○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2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