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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76號原 告 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因返還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動產
裁判日期:2007-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