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94號原 告 城市桂冠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2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