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96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

8之1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07-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