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19號原 告 天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拓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專利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