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3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和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價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