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31號原 告 天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之4被 告 元珹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