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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56號原 告 鷗迪耐斯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指定送達當事人間因返還保管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物等
裁判日期:2007-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