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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75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具狀陳報而核定為新臺幣1,708,056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裁判案由:回復登記等
裁判日期:2007-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