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16號原 告 戊○○
丁○○庚○○乙○○甲○○己○○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朝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確認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