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2號原 告 甲○○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乙○○當事人間確認土地租賃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