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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71號原 告 丁○○被 告 源鎰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乙○○

甲○○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7-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