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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6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16號原 告 丙○○

丁○○甲○○乙○○共 同送達代收人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戊○○、己○○、庚○○間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03,320元(系爭土地面積10,246平方公尺,9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20元,合計其標的價額為4,303,320元,計算式:10,246×420=4,303,3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66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裁判日期:2007-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