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41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凃榆政律師張育華律師原告與被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間給付新植工程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149,3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46,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