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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7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00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結算合夥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251,4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結算合夥財產等
裁判日期:2007-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