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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7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48號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877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5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07-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