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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7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56號原 告 中港世貿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屋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09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7,7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5,1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4,1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07-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