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6號原 告 丙○○○上原告與被告甲○○、乙○○間因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係本於撤銷信託關係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信託財產,應按信託財產即系爭房屋及土地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