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79號原 告 乙○○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進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