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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7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72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材茂有限公司、戊○○、乙○○、丙○○、丁○○間請求確認公司變更登記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7-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