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07號原 告 甲00000 00
ECH法定代理人 乙00000 00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意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4,4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