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02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裁判案由:返還會款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