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03號原 告 乙○○
丁○○丙○○戊○○己○○甲○○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庚○ 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辛○○、壬○○間請求土地補償分割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一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73,2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