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14號原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報酬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秋宜(即劉懿陞、劉虹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9,9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7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