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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3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裁判日期:2007-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