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8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30號原 告 中友花園城加州陽光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97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4,7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3,4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07-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