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4號原 告 乙○○被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清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98,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