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59號原 告 皇家豪門集合住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8,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