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80號原 告 甲○○上原告因給付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繳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