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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0號原 告 勝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指定送達被 告 勝霖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當事人間確認股東常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因原告起訴所得受之利益難以估計,而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內容,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7-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