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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9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25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股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07-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