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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9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93號原 告 蘇格蘭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出資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中縣私立惠陽美語技藝短期補習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7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款等
裁判日期:2007-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