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63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被 告 丁○○ 乙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甲○○當事人間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裁判案由:宣告董事行為無效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