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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0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63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被 告 丁○○

乙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甲○○當事人間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