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75號上 訴 人 丙○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甲○○、乙○○、丁○○間請求合夥清算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萬元,依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 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