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06號原 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被 告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10日內就系爭作為廚房使用之地上物部分,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遷讓,及其法律依據為何等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06號原 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被 告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10日內就系爭作為廚房使用之地上物部分,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遷讓,及其法律依據為何等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