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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06號原 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被 告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10日內就系爭作為廚房使用之地上物部分,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遷讓,及其法律依據為何等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裁判案由:交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07-08-24